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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10號

原告
果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良

上列原告與陳靖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時,係以原告法定代理人「林立民」授予胡高誠律師代理起訴,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係為陳宥良,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佐,故原告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顯有欠缺,爰依首開法條之規定,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代理權,逾期未補正即依起訴不合法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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