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752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黃志宏
- 被告
- 甘之醇酒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林邱來春
- 被告
- 人
- 被告
- 林柏志
林金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柒拾參萬柒仟柒佰捌拾參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甘之醇酒業有限公司(下稱甘之醇公司)於
民國103年7月21日邀同被告林邱來春、林柏志、林金順為連
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約定書、保證書,約定在甘之醇公司借
款本金新台幣(下同)2,000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
之責任。甘之醇公司於104年7月3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如附
表所示6筆金額,合計792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各如附表所示
,各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率按原告之一年期定期
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38%計息,並於計價利率調整時
隨同調整,原約定加減碼幅度不變,借款利率最低不得低於
年利率2.61%,現年利率以2.61%計。若有未依約履行,除
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
約金。詎甘之醇公司自106年4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甘之醇公司尚結
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
告2,737,783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
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
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
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
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
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
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保證書、約定書、網路銀行「企業融資服務」業務申請書、
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款展期約定書、貸款逾期未繳通
知函、回執聯及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憑(本院卷
第6至41頁)。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到庭,亦未提出
書狀或陳述就上開情事為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之主張為實在,堪以採信。至原告請求如附表一編號2
之利息部分,因該筆借款最後付息日為106年3月25日,故利
息起算日應自如附表編號2之106年3月25日起算,原告請求
自105年3月25日起算,即屬無據。另原告請求如附表一編號
4、編號6之違約金計算超過6個月部分,應各自106年11月15
日起算,原告請求自106年11月14日起算,與逾期6個月以內
部分之日期重疊,自屬有誤。
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
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表:
┌──┬──────┬───────┬──────┬──────┬────┬───┬───────────────┐
│編號│ 初貸金額 │ 借款日/到期日│ 尚餘本金 │ 最後付息日 │利息計算│ 利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幣值:新台│ │(幣值:新台│ │期間 │ ├───────┬───────┤
│ │幣) │ │幣) │ │ │ │逾期6個月以內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 │ │ │按原利率10% │部分按原利率2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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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800,000元│104年7月3日/ │ 951,075元│106年3月25日│自106年3│2.61%│自106年4月26日│自106年10月26 │
│ │ │109年12月25日 │ │ │月25日起│ │起至106年10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至清償日│ │25日止 │ │
│ │ │ │ │ │止 │ │ │ │
├──┼──────┼───────┼──────┼──────┼────┼───┼───────┼───────┤
│2 │ 1,200,000元│104年7月3日/ │ 407,596元│106年3月25日│自106年3│2.61%│自106年4月26日│自106年10月26 │
│ │ │109年12月25日 │ │ │月25日起│ │起至106年10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至清償日│ │25日止 │ │
│ │ │ │ │ │止 │ │ │ │
├──┼──────┼───────┼──────┼──────┼────┼───┼───────┼───────┤
│3 │ 1,645,000元│104年11月13日/│ 573,385元│106年4月1日 │自106年4│2.61%│自106年5月2日 │自106年11月2日│
│ │ │110年2月1日 │ │ │月1日起 │ │起至106年11月1│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至清償日│ │日止 │ │
│ │ │ │ │ │止 │ │ │ │
├──┼──────┼───────┼──────┼──────┼────┼───┼───────┼───────┤
│4 │ 1,099,000元│104年11月13日/│ 391,998元│106年4月14日│自106年4│2.61%│自106年5月15日│自106年11月15 │
│ │ │110年3月14日 │ │ │月14日起│ │起至106年11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至清償日│ │14日止 │ │
│ │ │ │ │ │止 │ │ │ │
├──┼──────┼───────┼──────┼──────┼────┼───┼───────┼───────┤
│5 │ 705,000元│104年11月13日/│ 245,726元│106年4月1日 │自106年4│2.61%│自106年5月2日 │自106年11月2日│
│ │ │110年2月1日 │ │ │月1日起 │ │起至106年11月1│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至清償日│ │日止 │ │
│ │ │ │ │ │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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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471,000元│104年11月13日/│ 168,003元│106年4月14日│自106年4│2.61%│自106年5月15日│自106年11月15 │
│ │ │110年3月14日 │ │ │月14日起│ │起至106年11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至清償日│ │14日止 │ │
│ │ │ │ │ │止 │ │ │ │
├──┼──────┼───────┼──────┼──────┼────┼───┼───────┼───────┤
│合計│ 7,920,000元│ │ 2,737,783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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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原告聲明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
┌──┬──────┬────┬───┬───────────────┐
│編號│對應上開附表│利息計算│ 利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借款部分 │期間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按原利率10% │部分按原利率20│
│ │ │ │ │ │% │
├──┼──────┼────┼───┼───────┼───────┤
│1 │附表編號1之 │自106年3│2.61%│自106年4月26日│自106年10月26 │
│ │借款 │月25日起│ │起至106年10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至清償日│ │25日止 │ │
│ │ │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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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附表編號2之 │自105年3│2.61%│自106年4月26日│自106年10月26 │
│ │借款 │月25日起│ │起至106年10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至清償日│ │25日止 │ │
│ │ │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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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附表編號3之 │自106年4│2.61%│自106年5月2日 │自106年11月2日│
│ │借款 │月1日起 │ │起至106年11月1│起至清償日止 │
│ │ │至清償日│ │日止 │ │
│ │ │止 │ │ │ │
├──┼──────┼────┼───┼───────┼───────┤
│4 │附表編號4之 │自106年4│2.61%│自106年5月15日│自106年11月14 │
│ │借款 │月14日起│ │起至106年11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至清償日│ │14日止 │ │
│ │ │止 │ │ │ │
├──┼──────┼────┼───┼───────┼───────┤
│5 │附表編號5之 │自106年4│2.61%│自106年5月2日 │自106年11月2日│
│ │借款 │月1日起 │ │起至106年11月1│起至清償日止 │
│ │ │至清償日│ │日止 │ │
│ │ │止 │ │ │ │
├──┼──────┼────┼───┼───────┼───────┤
│6 │附表編號6之 │自106年4│2.61%│自106年5月15日│自106年11月14 │
│ │借款 │月14日起│ │起至106年11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至清償日│ │14日止 │ │
│ │ │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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