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10號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寶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偉全 訴訟代理人 謝孟釗律師 周定邦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之訴之聲明原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3,693萬8,621元,及自民國105 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嗣於107 年6月4日具狀擴張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3,960萬3,792元,及自105 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60萬3,7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萬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