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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10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洪韻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10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寶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偉全
訴訟代理人
謝孟釗律師

      周定邦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之訴之聲明原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3,693萬8,621元,及自民國105 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嗣於107 年6月4日具狀擴張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3,960萬3,792元,及自105 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60萬3,7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萬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韻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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