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10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山
- 訴訟代理人
- 陳欽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哲華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寶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美華
- 訴訟代理人
- 謝孟釗律師
周定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民國109 年9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二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