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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10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何一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10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山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哲華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寶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華
訴訟代理人
謝孟釗律師

      周定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民國109 年9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二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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