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10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山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吳哲華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寶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華 訴訟代理人 謝孟釗律師 周定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民國109 年9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二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