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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7號

給付修繕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徐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長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故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858,8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上訴

人僅繳納1,500 元,應補繳12,540元,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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