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長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故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858,8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上訴
人僅繳納1,500 元,應補繳12,540元,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