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86號
- 原告
- 大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武能
- 原告
- 立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嘉維企業有限公司(己解散登記)
- 法定代理人
- 賴振西
- 原告
- 永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晚結
- 原告
- 海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益
- 原告
- 立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
- 法定代理人
- 黃晚結
- 原告
- 昕鑫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任振國
- 原告
- 牛塘橋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騰輝
- 原告
- 金同成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已宣告破產)
- 法定代理人
- 黃龍輝
- 原告
- 永翔特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隱臥(歿)
- 法定代理人
- 兼 共 同 黃福卿
- 訴訟代理人
- 被告
- 黃永利
呂隱臥(歿)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永利、呂隱臥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4 、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起訴主張之當事人以及事實,顯有欠缺當事人能力、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以及所起訴之事實不明瞭等情事,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1日裁定命於收受補正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裁定已於106 年7 月25日送達,然原告遲至106 年8 月18日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4 、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