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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6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962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莊廣偉
被告
財億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有盛

      吳政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仟柒佰伍拾參點零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或按清償日原告牌告之外匯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伍拾玖萬伍仟伍佰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財億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財億公司)、劉有盛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財億公司於民國105 年8月9日邀同被告劉有盛、吳政霖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保證書,約定就財億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在新臺幣600 萬元之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嗣財億公司依據與原告簽訂之「進口物資融資契約」、「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及「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陸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金、借款日、約定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詎前開借款自如附表一、二所示期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且屢經催討迄未清償,依授信契約書第12條第1 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除清償部分外,目前尚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劉有盛、吳政霖為財億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

三、被告財億公司、劉有盛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吳政霖則以:伊承認確實有簽連帶保證,就原告主張的訴訟標的,為認諾之意思表示等語置辯。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外幣歷史利率查詢、台幣歷史利率查詢、保證書、授信約定書、進口物資融資契約、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及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7 至31頁反面),被告吳政霖對於原告提出上開書證之真正亦不爭執,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被告財億公司、劉有盛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是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沈宗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借款本金    │尚欠本金    │借款日      │到期日      │年利率│利息          │違約金            │
│    │(美金)    │(美金)    │            │            │      │              │                  │
├──┼──────┼──────┼──────┼──────┼───┼───────┼─────────┤
│1   │    42,000元│  1,753.08元│106年3月3日 │106年7月1日 │ 6.8%│自106年7月10日│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10%,│
│    │            │            │            │            │      │              │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
│    │            │            │            │            │      │              │,按左開利率20%計│
│    │            │            │            │            │      │              │算                │
├──┴──────┴──────┴──────┴──────┴───┴───────┴─────────┤
│本金尚欠美金1753.08元                                                                                   │
└────────────────────────────────────────────────────┘
附表二:
┌──┬──────┬──────┬──────┬──────┬───┬───────┬─────────┐
│編號│借款本金    │尚欠本金    │借款日      │到期日      │年利率│利息          │違約金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
├──┼──────┼──────┼──────┼──────┼───┼───────┼─────────┤
│1   │   350,000元│    87,500元│106年2月2日 │106年7月2日 │3.04%│自106年7月10日│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10%,│
│    │            │   262,500元│            │            │      │              │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
├──┼──────┼──────┼──────┼──────┼───┼───────┤,按左開利率20%計│
│2   │   180,000元│    45,000元│106年2月23日│106年7月23日│3.04%│自106年6月23日│算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135,000元│            │            │      │              │                  │
├──┼──────┼──────┼──────┼──────┼───┼───────┤                  │  
│3   │   400,000元│   100,000元│106年3月17日│106年8月17日│3.04%│自106年6月17日│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300,000元│            │            │      │              │                  │
├──┼──────┼──────┼──────┼──────┼───┼───────┤                  │
│4   │ 1,100,000元│   275,000元│106年3月23日│106年8月20日│3.04%│自106年6月23日│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825,000元│            │            │      │              │                  │
├──┼──────┼──────┼──────┼──────┼───┼───────┤                  │
│5   │   600,000元│   150,000元│106年3月29日│106年8月29日│3.04%│自106年6月29日│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450,000元│            │            │      │              │                  │
├──┼──────┼──────┼──────┼──────┼───┼───────┤                  │
│6   │   700,000元│   175,000元│106年4月20日│106年9月17日│3.04%│自106年6月20日│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525,000元│            │            │      │              │                  │
├──┼──────┼──────┼──────┼──────┼───┼───────┤                  │
│7   │   265,500元│    66,375元│106年4月21日│106年9月21日│3.04%│自106年6月21日│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199,125元│            │            │      │              │                  │
├──┴──────┴──────┴──────┴──────┴───┴───────┴─────────┤
│本金尚欠新臺幣3,595,500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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