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執行名義所附條件已成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原 告 一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蘭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律師 被 告 旺立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彬漢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蔡逸軒律師 複代理人 洪柏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執行名義所附條件已成就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