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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確認執行名義所附條件已成就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原告
一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蘭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律師
被告
旺立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彬漢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逸軒律師
複代理人
洪柏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執行名義所附條件已成就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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