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一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錦蘭
- 訴訟代理人
- 施承典律師
- 被告
- 旺立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彬漢
- 訴訟代理人
- 吳榮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逸軒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柏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執行名義所附條件已成就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