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高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伯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子騰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7,737,721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16,439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鄭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