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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帛禾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燕玉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笠揚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笠揚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 萬元,應繳裁判費78,720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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