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帛禾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燕玉
- 訴訟代理人
- 張名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笠揚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笠揚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 萬元,應繳裁判費78,720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