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帛禾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燕玉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笠揚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笠揚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 萬元,應繳裁判費78,720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