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李怡蓉
- 原告全棟電器開關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原 告 全棟電器開關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郁蓁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 反訴被告 威奈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泮鋒 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 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5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庭後5日內補正,並記明言詞 辯論筆錄在卷可憑。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3紙附卷可查,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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