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原 告 全棟電器開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蓁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律師 被 告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告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應為「00000000號」,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惟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其統一編號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