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 原告
- 大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博文
- 訴訟代理人
- 包喬凡律師
- 被告
- 次世代創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志明
- 被告
- 永寶發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昱愷
- 被告
- 黃敬堯即慈母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清雄律師
蔡涵如律師
曾本懿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