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0號原 告 大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律師 被 告 次世代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志明 被 告 永寶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愷 被 告 黃敬堯即慈母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蔡涵如律師 曾本懿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