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原告
大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律師
被告
次世代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志明
被告
永寶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愷
被告
黃敬堯即慈母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蔡涵如律師

      曾本懿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