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雲鵬
- 訴訟代理人
- 丁振益
- 被告
- 億誠鋼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文全
- 被告
- 劉志展
劉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玖拾捌萬捌仟玖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邀同被告乙○○、丙○○為連帶保證人,簽訂放款借據2 紙,分別約定於民國105 年5 月11日起至106 年5 月11日止得於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750 萬元、250 萬元範圍內分筆循環動用,利息分別為按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利2.05% 、2.55% 機動計算,且均自撥款日起按月繳付利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又被告甲○公司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且其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按本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未還本金,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另依上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下分別稱
甲、乙放款借據),嗣被告甲○公司乃分別依前述放款借據向伊借款分別如附表一所示,而各項借款之期間亦各如附表一所示。詎被告甲○公司就上開各筆借款僅繳納本息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日即未再按期給付,且於106 年3 月24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按約即均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本金9,988,957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被告乙○○、丙○○為該等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其等對被告甲○公司基於上開契約所負之一切債務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乃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988,957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觀之亦明。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借據、保證書、約定書、放款繳款紀錄查詢、臺灣地區各金融業支票存款拒絕往來戶名冊、額度授信核貸單、催告書及回執、放款利率查詢、撥款申請書、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等件為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據以提起本訴,請求判令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依法即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借款金額 │借款日 │到期日 │借款依據 │繳息迄日 │ │ │(新臺幣) │ │ │ │ │ ├──┼──────┼───────┼───────┼──────┼───────┤ │1 │150萬元 │105 年9 月19日│106 年3 月17日│甲放款借據 │106 年2 月18日│ ├──┼──────┼───────┼───────┼──────┼───────┤ │2 │50萬元 │105 年9 月19日│106 年3 月17日│乙放款借據 │106 年2 月18日│ ├──┼──────┼───────┼───────┼──────┼───────┤ │3 │450萬元 │105 年11月11日│106 年5 月10日│甲放款借據 │106 年3 月10日│ ├──┼──────┼───────┼───────┼──────┼───────┤ │4 │150萬元 │105 年11月11日│106 年5 月10日│乙放款借據 │106 年3 月10日│ ├──┼──────┼───────┼───────┼──────┼───────┤ │5 │675,000元 │105 年11月16日│106 年5 月15日│甲放款借據 │106 年2 月15日│ ├──┼──────┼───────┼───────┼──────┼───────┤ │6 │225,000元 │105 年11月16日│106 年5 月15日│乙放款借據 │106 年2 月15日│ ├──┼──────┼───────┼───────┼──────┼───────┤ │7 │825,000元 │106 年1 月16日│106 年7 月14日│甲放款借據 │106 年2 月15日│ ├──┼──────┼───────┼───────┼──────┼───────┤ │8 │275,000元 │106 年1 月16日│106 年7 月14日│乙放款借據 │106 年2 月15日│ ├──┼──────┼───────┼───────┼──────┼───────┤ │9 │30萬元 │106 年3 月9 日│106 年9 月5 日│甲放款借據 │未曾繳息 │ ├──┼──────┼───────┼───────┼──────┼───────┤ │10 │10萬元 │106 年3 月9 日│106 年9 月5 日│乙放款借據 │106 年4 月8 日│ └──┴──────┴───────┴───────┴──────┴───────┘ 附表二: ┌──┬───────┬────────┬────┬───────────────────┐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違約金 │ ├──┼───────┼────────┼────┼───────────────────┤ │1 │1,191,718元 │自106 年2 月19日│3.2% │自106 年3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2 │397,239 元 │自106 年2 月19日│3.7% │自106 年3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3 │450 萬元 │自106 年3 月11日│3.2% │自106 年4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4 │150 萬元 │自106 年3 月11日│3.7% │自106 年4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5 │675,000 元 │自106 年2 月16日│3.2% │自106 年3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6 │225,000 元 │自106 年2 月16日│3.7% │自106 年3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7 │825,000元 │自106 年2 月16日│3.2% │自106 年3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8 │275,000元 │自106 年2 月16日│3.7% │自106 年3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9 │30萬元 │自106 年3 月9 日│3.2% │自106 年4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10 │10萬元 │自106 年4 月9 日│3.7% │自106 年5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