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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蔣志宗謝宗翰陳彥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城市發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丕暄
送達代收人
王小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進南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5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謝宗翰

                  法 官 陳彥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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