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城市發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丕暄 送達代收人 王小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進南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5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謝宗翰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