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城市發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丕暄
- 送達代收人
- 王小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進南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5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