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 原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訴訟代理人
- 陳威龍
- 被告
- 品宥綠化能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王秀娟
- 代理人
- 被告
- 沈雪珍
葉金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所為之106年度重訴字第191號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㈢第三行關於「陳瑞美、陳睿彬」之記載,應更正為「王秀娟、沈雪珍、葉金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