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3號
- 原告
- 上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秀清
- 訴訟代理人
- 陳水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琳婕律師
- 被告
- 川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園璁
- 訴訟代理人
- 王進勝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釗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