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3號原 告 上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秀清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張琳婕律師 被 告 川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園璁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複代 理 人 張釗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