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川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園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其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之訴。是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第一審敗訴部分即新臺幣(下同)1,320,2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