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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川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園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其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之訴。是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第一審敗訴部分即新臺幣(下同)1,320,2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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