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秀清 被上 訴 人 即被 告 川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園璁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張釗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表明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上訴聲明,此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1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