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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郡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承
送達代收人
陳姮君 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被上訴人
原告
新世界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舒鈐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3,6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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