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0號上 訴 人 田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圃 上 訴 人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Jay Reitknecht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7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以本件爭訟土地之價值核定計新臺幣(下同)618,912,000 元【96,000元X (251 平方公尺+6,1 96 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31,52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