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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5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美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5號

原告
陳嘉臨
原告
黃寶珠
原告
李壽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複代理人
葉庭嘉律師
被告
燦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照明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複代理人
林伯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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