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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張雅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燿銘

      廖淑惠

      黃麟惠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8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至遲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相關查詢紀錄附卷可證,則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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