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燿銘
廖淑惠
黃麟惠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8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至遲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相關查詢紀錄附卷可證,則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