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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9號

分割共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楊佩蓉鍾淑慧葉晨暘

原告
原告
承當訴訟人 蘭英貿易有限公司(即允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林志遠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被告
李春誠
被告
李春造
被告
李文得
被告
李文興
被告
温小燕
被告
李麗雲
被告
李惠珍
被告
李麗紅
被告
李惠新
被告
李惠婷
被告
李嘉鑫
被告
李嘉穎
被告
李淑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紹頴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甘芸甄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耘青律師
被告
李世郎
被告
孫李碧選
被告
戴李碧娥
被告
吳季鴻
被告
兼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項秋燕
被告
李文生
被告
李清海
被告
李素香
被告
李惠靜
被告
李文洲
被告
李建宏
被告
李淑慧
被告
李世昌(即李登雲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紹頴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甘芸甄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耘青律師
被告
李輝雄
訴訟代理人
李國訓
被告
李健次郎
被告
李慶長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念辛律師
被告
劉嘉惠
被告
劉文賢
被告
劉嘉盈
被告
林金益
訴訟代理人
李秋玉
被告
李振宇
被告
林于芳
被告
洪逸坤
訴訟代理人
李秋蘭
被告
侯昇達(即李炳良之承當訴訟人)
被告
李曉嵐(即李炳良之承當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秀品

追 加 被告 葉全義

許名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候補法官不得獨任審判期間分受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非基於事件類型而必須合議審判,而係因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因個人事由依法需行合議審判,於該候補法官得獨任審判,或改由其他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時,若該事件之合議庭,認此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得裁定改行獨任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參照),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就此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非基於事件類型而必須合議審判,係因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之個人事由尚不能獨任審判,依法需行合議審判,現本件因受命法官已得獨任審判,本院合議庭亦認本件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爰裁定本件改行獨任審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佩蓉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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