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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9號

分割共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楊佩蓉鍾淑慧葉晨暘

原 告
承當訴訟人
蘭英貿易有限公司(即允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
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林志遠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被 告
李春誠
李春造
李文得
李文興
温小燕
李麗雲
李惠珍
李麗紅
李惠新
李惠婷
李嘉鑫
李嘉穎
李淑芬
上 十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紹頴律師
甘芸甄律師
吳耘青律師
被 告
李世郎
孫李碧選
戴李碧娥
吳季鴻
被 告
上 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項秋燕
被 告
李文生
李清海
李素香
李惠靜
李文洲
李建宏
李淑慧
李世昌(即李登雲之承受訴訟人)
上 八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洪紹頴律師
甘芸甄律師
吳耘青律師
被 告
李輝雄
訴訟代理人
李國訓
被 告
李健次郎
李慶長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念辛律師
被 告
劉嘉惠
劉文賢
劉嘉盈
林金益
訴訟代理人
李秋玉
被 告
李振宇
林于芳
被 告
洪逸坤
訴訟代理人
李秋蘭
被 告
侯昇達(即李炳良之承當訴訟人)
李曉嵐(即李炳良之承當訴訟人)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秀品
追 加 被告 葉全義
許名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候補法官不得獨任審判期間分受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非基於事件類型而必須合議審判,而係因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因個人事由依法需行合議審判,於該候補法官得獨任審判,或改由其他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時,若該事件之合議庭,認此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得裁定改行獨任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參照),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就此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非基於事件類型而必須合議審判,係因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之個人事由尚不能獨任審判,依法需行合議審判,現本件因受命法官已得獨任審判,本院合議庭亦認本件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爰裁定本件改行獨任審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佩蓉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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