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63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江霖
- 訴訟代理人
- 鄭調鄉
- 複代理人
- 李怡毅
- 被告
- 峰揮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宥廷
- 被告
- 陳項雨
連淑如
黃紹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峰揮企業有限公司、陳項雨、連淑如、黃紹杰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峰揮企業有限公司、陳宥廷、陳項雨、連淑如、黃紹杰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峰揮企業有限公司、陳項雨、連淑如、黃紹杰連帶負擔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伍拾捌元,餘由被告峰揮企業有限公司、陳宥廷、陳項雨、連淑如、黃紹杰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如附表一所示,嗣原告於本院民國106 年7 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訴之聲明為附表二所示。此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峰揮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峰揮公司)分別於102 年8 月12日、104 年10月19日分別邀同被告陳項雨、連淑如、黃紹杰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200 萬元、200 萬元、400 萬元;另於105 年4 月15日邀同陳宥廷、陳項雨、連淑如、黃紹杰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並簽立放款借據、綜合授信契約,約定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率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峰揮公司繳付本息至105 年10月12日、10月19日、10月15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附表二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陳宥廷、陳項雨、連淑如、黃紹杰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及第25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一般放款放出查詢單、綜合授信契約為證(見本院卷第9 至27頁)。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92,773元,應由峰揮公司、陳項雨、連淑如、黃紹杰連帶負擔百分之67,即62,1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備註 │ │ │(新臺幣) │ │ │ │ ├──┼──────┼────────┼─────────┼──────────────┤ │ 1. │733,308元 │自民國105年10月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額度:200萬 │ │ │ │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10%,│帳號:000000000000、 │ │ │ │,按年息4.62%計│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000000000000 │ │ │ │算利息。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借款人:峰揮企業有限公司 │ │ │ │ │利率20%計付違約金│連帶保證人:黃紹杰、連淑如、│ │ │ │ │。 │ 陳項雨 │ ├──┼──────┼────────┼─────────┼──────────────┤ │ 2. │2,000,000元 │自民國105年10月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額度:200萬 │ │ │ │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10%,│帳號:000000000000、 │ │ │ │,按年息4.42%計│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000000000000 │ │ │ │算利息。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借款人:峰揮企業有限公司 │ │ │ │ │利率20%計付違約金│連帶保證人:黃紹杰、連淑如、│ │ │ │ │。 │ 陳項雨 │ ├──┼──────┼────────┼─────────┼──────────────┤ │ 3. │3,532,031元 │自民國105年10月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額度:400萬 │ │ │ │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10%,│帳號:000000000000、 │ │ │ │,按年息4.42%計│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000000000000 │ │ │ │算利息。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借款人:峰揮企業有限公司 │ │ │ │ │利率20%計付違約金│連帶保證人:黃紹杰、連淑如、│ │ │ │ │。 │ 陳項雨 │ ├──┼──────┼────────┼─────────┼──────────────┤ │ 4. │3,000,000元 │自民國105年10月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額度:300萬 │ │ │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10%,│帳號:000000000000、 │ │ │ │,按年息4.42%計│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000000000000 │ │ │ │算利息。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借款人:峰揮企業有限公司 │ │ │ │ │利率20%計付違約金│連帶保證人:黃紹杰、連淑如、│ │ │ │ │。 │ 陳項雨、陳宥廷 │ ├──┴──────┴────────┴─────────┴──────────────┤ │總計:9,265,339 元 │ └───────────────────────────────────────────┘ 附表二: ┌──┬─────┬──────┬─────┬────────────┬──────────────┐ │編號│初貸金額(│請求金額 │利息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 │ │ │ │ │ ├──┼─────┼──────┼─────┼────────────┼──────────────┤ │ 1. │200 萬元 │733,308元 │週年利率 │自105 年10月12日起至106 │自105 年11月12日起至106 年5 │ │ │ │ │3.62% │年5 月2日止 │月2 日止,按週年利率0.362 %│ │ │ │ ├─────┼────────────┤,自106 年5 月3 日起至106 年│ │ │ │ │週年利率 │自106 年5 月3 日起至清償│5 月11 日止,按週年利率0.462│ │ │ │ │4.62% │日止 │%,自106 年5 月12日起至清償│ │ │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0.8040%計算│ │ │ │ │ │ │。 │ ├──┼─────┼──────┼─────┼────────────┼──────────────┤ │ 2. │200萬元 │200萬元 │週年利率 │自105 年10月19日起至106 │自105 年11月19日起至106 年5 │ │ │ │ │3.42% │年5 月2 日止 │月2 日止,按週年利率0.342 %│ │ │ │ ├─────┼────────────┤,自106 年5 月3 日起至106 年│ │ │ │ │週年利率 │自106 年5 月3 日起至清償│5 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0.442 │ │ │ │ │4.42% │日止 │%,自106 年5 月19日起至清償│ │ │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0.884 %計算│ │ │ │ │ │ │。 │ ├──┼─────┼──────┼─────┼────────────┼──────────────┤ │ 3. │400萬元 │3,532,031元 │週年利率 │自105 年10月19日起至106 │自105 年11月19日起至106 年5 │ │ │ │ │3.42% │年5 月2 日止 │月2 日止,按週年利率0.342 %│ │ │ │ ├─────┼────────────┤,自106 年5 月3 日起至106 年│ │ │ │ │週年利率 │自106 年5 月3 日起至清償│5 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0.442 │ │ │ │ │4.42% │日止 │%,自106 年5 月19日起至清償│ │ │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0.884 %計算│ │ │ │ │ │ │。 │ ├──┼─────┼──────┼─────┼────────────┼──────────────┤ │ 4. │300萬元 │300萬元 │週年利率 │自105 年10 月15日起至106│自105 年11月15日起至106 年5 │ │ │ │ │3.42% │年5 月2 日止 │月2 日止,按週年利率0.342 %│ │ │ │ ├─────┼────────────┤,自106 年5 月3 日起至106 年│ │ │ │ │週年利率 │自106 年5 月3 日起至清償│5 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0.442 │ │ │ │ │4.42% │日止 │%,自106 年5 月15日起至清償│ │ │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0.884 %計算│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