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3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江霖
- 訴訟代理人
- 鄭調鄉
- 複代理人
- 李怡毅
- 被告
- 峰揮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宥廷
- 被告
- 陳項雨
連淑如
黃紹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1 違約金計算方式中關於「0.8040%」之記載,應更正為「0.924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