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78號原 告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守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陳正男律師 被 告 台灣勇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紀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零玖萬肆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參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柒佰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為國內大型不銹鋼鋼捲製造業者,不銹鋼製程中需投入矽鐵做為還原劑使用。原告為使不銹鋼製程順暢,交貨無虞,每年度每季皆設定產量及銷售計劃,並據此制訂「煉鋼原料備料計畫」,民國105 年度第一季(2 月至4 月)預計購買3,740 噸矽鐵,始能因應原告生產線穩定運作,原告請各家廠商報價、議價後,決定向包含被告在內之5 家廠商購買105 年第一季需求之矽鐵。嗣後原告於104 年12月18日向被告訂購1,500 噸矽鐵,雙方約定每噸單價新台幣(以下若未註明貨幣名稱,均指新台幣)29,000元,被告應於105 年2 月15日前交付400 噸、同年3 月15日前交付300 噸、同年4 月1 日前交付400 噸、同年4 月20日前交付400 噸(下稱系爭訂購單)。 ㈡被告於105 年2 月1 日依約交付第一批矽鐵400.45噸,原告於105 年2 月5 日及3 月1 日給付該批貨款共計12,193,703元(含稅),惟被告自第一批矽鐵交貨後,遲未通知原告何時可交付第二批300 噸矽鐵予原告,經原告採購人員自105 年3 月起每週至少電話聯絡被告負責人2 次,被告負責人僅表示正在努力安排等語,嗣後卻未依約於105 年3 月15日(即第2 批300 噸矽鐵約定交貨期限)出貨。 ㈢原告為免生產線停頓造成巨大損失,遂緊急轉向其他原料供應商補購被告尚未交貨之1099.55 噸,分別於105 年3 月24日原料採購核准單上簽完畢後,旋即於105 年3 月25日分別向訴外人富常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富常公司)以每噸31,800元訂購85噸矽鐵、向Yieh Corp . 以每噸1,055 美元訂購300 噸矽鐵、向Asia Zone CO . ,LTD 以每噸1,070 美元訂購600 噸矽鐵,共計985 噸,仍短缺114.55噸,原告遂將短缺數量併入105 年第二季需求量,請各家廠商報價、議價後,決定向能較早出貨之3 家廠商購買,其中盛佳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佳公司)可最早出貨,雖無法於4 月底前出貨,但已同意於105 年5 月7 日出貨300 噸,使原告能補足105 年第一季不足之114.55噸,原告於105 年3 月25日立刻向盛佳公司以每噸33,000元訂購900 噸矽鐵。 ㈣處理完緊急補購後,原告承辦人員黃筱尹為確認被告是否將來皆無法供貨,於105 年3 月30日以電子郵件詢問被告承辦人員劉明娟,劉明娟表示無法交貨,黃筱尹於105 年5 月6 日以電子郵件告知被告,本件原告受有5,962,345 元損害及遲延交貨罰款2,158,325 元。 ㈤原告於105 年7 月29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因被告違約,且明顯已無能力履行交貨義務,爰終止兩造間之契約關係,原告並將提示被告之履約保證支票作為賠償原告因終止契約所生一切損失之抵付,惟被告收受存證信函後置之不理,原告乃於105 年8 月24日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高雄分行提示,然因被告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㈥原告因被告不按時履行給付義務,轉向其他廠商購貨,共計受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價差損害共計5,960,545 元。而被告於給付第一批矽鐵後,遲不出貨,於105 年3 月30日通知原告後續第二批至第四批貨物皆無法於105 年4 月20日前交貨,被告給付遲延,原告自得依系爭訂購單附則約定,向被告請求各批應交貨日起迄至本件合約終止時即105 年7 月29日如附表一所示之逾期罰款(即懲罰性違約金)18,609,126元,惟原告考量商誼,僅先請求自各批交貨日起迄至替代廠商交貨日止之逾期罰款如附表二所示共1,889,379 元。 ㈦爰依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31 條第1 項、第260 條、第263 條、第348 條第1 項、系爭訂購單附則規定,聲明求為判令: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849,92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對前揭原告主張向被告下單訂購矽鐵,伊僅交付第一批矽鐵,嗣後則向原告表明無法交貨,原告因而向其他廠商訂貨之數量以及所受損失均不爭執,惟系爭訂購單附則固約定每逾一日罰各該批總金額千分之五,係原告單方面制定之定型化契約,依民法第247 條之1 第2 款規定,該逾期罰款之約定無效;縱認有效,該逾期罰款屬違約金性質,依民法第252 條規定,請求酌減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有向被告訂購如系爭訂購單所示之矽鐵。 ㈡被告已交付400.45公噸矽鐵,以後未交貨。 ㈢原告為應對被告不能給付之矽鐵,因而向其他廠商訂貨如附表三所示之數量以及所受之損失。 ㈣被告之履約保證支票退票。 五、本件爭點即為:㈠系爭訂購單附則關於逾期罰款之約定是否無效?㈡如有效,應否酌減及其數額?茲敘述本院得心證理由如下: ㈠被告對於僅依照系爭訂購單給付400.45公噸矽鐵,嗣後即未依約給付,原告因而向他人訂購補足被告未給付之數量,受有價差損失如附表三所示合計5,960,545 元不爭執,且未主張或證明有何不可歸責之事由,原告就此部分於終止契約後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系爭訂購單附則關於逾期罰款之約定是否無效: ⒈按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違約罰性質之違約金,於有違約情事時其請求權即已發生,不因其後契約之解除而謂並無違約情事,自無因契約解除而隨同消滅之理,此有最高法院61年台上第 2922號、62年台上第1394號民事判例意旨可憑。次按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加重他方當事人責任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為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款所明定。所謂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乃係指一方預定之契約條款,為他方所不及知或無磋商變更之餘地者而言,所稱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則係指依契約本質所生之主要權利義務,或按法律規定加以綜合判斷,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40號民事裁判著有意旨可資參照。 ⒉經查,系爭訂購單附則逾期罰款欄約定:「除因天災、地變、人禍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並已取得證明,經買方認為屬實者外,賣方應依買方所指定期限交貨,否則買方得向他廠訂購,其價差及費用概由賣方負擔,並依下列辦法罰款:每逾一天罰扣各該批總金額千分之五,逾時一天以上時類推計算」,有系爭訂購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2頁)。上開約款之約定內容除例示排除被告遲延賠償責任之情形外,並將民法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賠償遲延給付之損害之意旨列為契約約定內容及明訂逾時給付之違約罰金,參照前揭判例意旨,民法上之違約金本可分為損害賠償預定以及懲罰性質兩種,故上開所約定內容與民法規範意旨並無不合。又上開約定除懲罰性質之違約金以及損害賠償範圍外,亦就被告之免責情事予以約定,難認顯失公平,被告辯稱上開懲罰性違約金之約定無效云云,難認可採。 ㈢上開懲罰性違約金應否酌減及其數額: 按當事人約定契約不履行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固得依民法第252 條以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惟是否相當仍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而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亦得比照債權人所受利益減少其數額,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807 號民事判例著有意旨可資參照。經查,系爭訂購單雖約定每遲延一天罰扣各該批總金額千分之五,然本院審酌被告就系爭訂購單已為一部履行(400.45公噸履行比例約26.7% );市場上可供應矽鐵之廠商數量應非少數;原告已及時訂貨,所受損害較低;原告實際訂貨價差約14% 至20% 之間等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認懲罰性違約金應酌減為每日千分之三,經酌減後金額如附表四所示共1,133,627 元。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訂購單逾期罰款之約定,得請求被告賠償訂貨價差之損害如附表三所示共5,960,545 元以及懲罰性違約金如附表四所示共1,133,627 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7,094,17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2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外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與本件判斷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審酌,附此敘明。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楊茵如 附表一 ┌────┬──────┬────────┬────────┐ │被告公司│合約交貨日 │計算至合約終止日│數量×勇錚單價 │ │延遲數量│ │105年7月29日止 │(29,000元)× │ │ │ │之延遲天數 │延遲天數×0.5% │ ├────┼──────┼────────┼────────┤ │299.55MT│105年3月15日│ 136天 │ 5,907,126元 │ ├────┼──────┼────────┼────────┤ │400.00MT│105年4月1日 │ 119天 │ 6,902,000元 │ ├────┼──────┼────────┼────────┤ │400.00MT│105年4月20日│ 100天 │ 5,800,000元 │ ├────┴──────┴────────┴────────┤ │ 18,609,126元│ └─────────────────────────────┘ 附表二 ┌────┬──────┬───┬────┬───────┬──┬───────┐ │被告公司│合約交貨日 │調貨供│供應數量│供應商交貨日 │延遲│數量×勇錚單價│ │延遲數量│ │貨商名│ │ │天數│(29,000元)×│ │ │ │ │ │ │ │延遲天數×0.5%│ ├────┼──────┼───┼────┼───────┼──┼───────┤ │299.55MT│105年3月15日│富常 │85.00MT │105年3月29日 │14天│ 172,550元 │ │ │ │(72%) │ │實際交貨日 │ │ │ │ │ ├───┼────┼───────┼──┼───────┤ │ │ │燁貿 │214.55MT│105年4月8日 │24天│ 746,634元 │ │ │ │ │ │合約交貨日 │ │ │ ├────┼──────┼───┼────┼───────┼──┼───────┤ │400.00MT│105年4月1日 │燁貿 │85.45MT │105年4月8日 │7天 │ 86,732元 │ │ │ │ │ │合約交貨日 │ │ │ │ │ ├───┼────┼───────┼──┼───────┤ │ │ │亞眾 │100.00MT│105年4月8日 │7天 │ 101,500元 │ │ │ │ │ │實際交貨日 │ │ │ │ │ ├───┼────┼───────┼──┼───────┤ │ │ │亞眾 │200.00MT│105年4月10日 │9天 │ 261,000元 │ │ │ │ │ │合約交貨日 │ │ │ │ │ ├───┼────┼───────┼──┼───────┤ │ │ │亞眾 │14.55MT │105年4月28日 │27天│ 56,963元 │ │ │ │ │ │實際交貨日 │ │ │ ├────┼──────┼───┼────┼───────┼──┼───────┤ │400.00MT│105年4月20日│亞眾 │285.45MT│105年4月28日 │8天 │ 331,122元 │ │ │ │ │ │實際交貨日 │ │ │ │ │ ├───┼────┼───────┼──┼───────┤ │ │ │盛佳 │114.55MT│105年4月28日 │8天 │ 132,878元 │ │ │ │ │ │實際交貨日 │ │ │ ├────┴──────┴───┴────┴───────┴──┴───────┤ │ 1,889,379元│ └───────────────────────────────────────┘ 附表三: ┌─┬───────┬──────────────┬────┐ │編│項目、金額(新│ 原 告 主 張 │被告答辯│ │號│臺幣) │ │ │ ├─┼───────┼──────────────┼────┤ │⒈│原告向富常公司│1.主張: │不爭執。│ │ │以每噸31800 元│ 原告向富常公司以每噸31800 │ │ │ │訂購85噸矽鐵,│ 元訂購85噸矽鐵,因富常公司│ │ │ │價差損失 │ 提供之矽鐵含矽量為72% ,被│ │ │ │350,625 元 │ 告提供之矽鐵含矽量為75%, │ │ │ │ │ 故富常公司之矽鐵原料換算成│ │ │ │ │ 75% 之原料,每噸單價應為33│ │ │ │ │ ,125元【計算式:31,800元÷│ │ │ │ │ 72﹪×75﹪=33,125元,元以│ │ │ │ │ 下四捨五入】,價差損失為35│ │ │ │ │ 0,625 元【計算式:(33,125│ │ │ │ │ 元-29,000元)×85=350,62│ │ │ │ │ 5元】。 │ │ │ │ │2.證物: │ │ │ │ │ 原證4、8。 │ │ ├─┼───────┼──────────────┼────┤ │⒉│原告向YiehCorp│1.主張: │不爭執。│ │ │ .以每噸1,055 │ 原告向Yieh Corp . 以每噸 │ │ │ │美金訂購300 噸│ 1,055 美金訂購300 噸矽鐵,│ │ │ │矽鐵,價差損失│ 矽鐵含矽量為75.32%(與兩造│ │ │ │為 │ 約定之含矽量為75% 相同,不│ │ │ │1,669,883 元 │ 用換算價格),因YiehCorp .│ │ │ │ │ 為外國公司,除貨物本身須以│ │ │ │ │ 當時匯率計算價金,原告另支│ │ │ │ │ 出關稅等其他金額,總共支出│ │ │ │ │ 10,369,883元,故價差損失為│ │ │ │ │ 1,669,883 元【計算式:10,3│ │ │ │ │ 69,883元-(29,000元×300 │ │ │ │ │ )=1,669,883元】。 │ │ │ │ │2.證物: │ │ │ │ │ 附表1、原證9、17、18。 │ │ ├─┼───────┼──────────────┼────┤ │⒊│原告向AsiaZone│1.主張: │不爭執。│ │ │ CO . ,LTD以每│ 原告向Asia Zone CO . ,LTD │ │ │ │噸1,070 美金訂│ 以每噸1,070 美金訂購600 噸│ │ │ │購600 噸矽鐵,│ 矽鐵,矽鐵含矽量為75.6% 、│ │ │ │故價差損失 │ 75.08%(與兩造約定之含矽量│ │ │ │3,481,837 元 │ 為75% 相用,不用換算價格)│ │ │ │ │ ,因Yieh因Asia Zone CO . ,│ │ │ │ │ LTD為外國公司,除貨物本身 │ │ │ │ │ 須以當時匯率計算價金,原告│ │ │ │ │ 公司另支出關稅等其他金額,│ │ │ │ │ 總共支出20,881,837元,故價│ │ │ │ │ 差損失為3,481,837 元【計算│ │ │ │ │ 式:20,881,837元-(29,000│ │ │ │ │ 元×600 )=3,481,837 元】│ │ │ │ │ 。 │ │ │ │ │2.證物: │ │ │ │ │ 附表2 、原證10、19、20、21│ │ │ │ │ 。 │ │ ├─┼───────┼──────────────┼────┤ │⒋│原告向盛佳公司│1.主張: │不爭執。│ │ │以每噸33,000元│ 原告向盛佳公司以每噸33,000│ │ │ │訂購114.55噸矽│ 元訂購114.55噸矽鐵,盛佳公│ │ │ │鐵,價差損失 │ 司矽鐵原料含矽量亦為75%, │ │ │ │458,200 元 │ 價差損失為458,200 元【計算│ │ │ │ │ 式:(33,000元-29,000元)│ │ │ │ │ ×114.55=458,200 元】。 │ │ │ │ │2.證物: │ │ │ │ │ 原證12。 │ │ ├─┼───────┼──────────────┼────┤ │總│5,960,545元 │ │ │ │計│ │ │ │ └─┴───────┴──────────────┴────┘ 附表四 ┌────┬──────┬───┬────┬───────┬──┬───────────┐ │被告公司│合約交貨日 │調貨供│供應數量│供應商交貨日 │延遲│數量×勇錚單價(29,000│ │延遲數量│ │貨商名│ │ │天數│元)×延遲天數×0.3%【│ │ │ │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299.55MT│105年3月15日│富常 │85.00MT │105年3月29日 │14天│ 103,530元 │ │ │ │(72%) │ │實際交貨日 │ │ │ │ │ ├───┼────┼───────┼──┼───────────┤ │ │ │燁貿 │214.55MT│105年4月8日 │24天│ 447,980元 │ │ │ │ │ │合約交貨日 │ │ │ ├────┼──────┼───┼────┼───────┼──┼───────────┤ │400.00MT│105年4月1日 │燁貿 │85.45MT │105年4月8日 │7天 │ 52,039元 │ │ │ │ │ │合約交貨日 │ │ │ │ │ ├───┼────┼───────┼──┼───────────┤ │ │ │亞眾 │100.00MT│105年4月8日 │7天 │ 60,900元 │ │ │ │ │ │實際交貨日 │ │ │ │ │ ├───┼────┼───────┼──┼───────────┤ │ │ │亞眾 │200.00MT│105年4月10日 │9天 │ 156,600元 │ │ │ │ │ │合約交貨日 │ │ │ │ │ ├───┼────┼───────┼──┼───────────┤ │ │ │亞眾 │14.55MT │105年4月28日 │27天│ 34,178元 │ │ │ │ │ │實際交貨日 │ │ │ ├────┼──────┼───┼────┼───────┼──┼───────────┤ │400.00MT│105年4月20日│亞眾 │285.45MT│105年4月28日 │8天 │ 198,673元 │ │ │ │ │ │實際交貨日 │ │ │ │ │ ├───┼────┼───────┼──┼───────────┤ │ │ │盛佳 │114.55MT│105年4月28日 │8天 │ 79,727元 │ │ │ │ │ │實際交貨日 │ │ │ ├────┴──────┴───┴────┴───────┴──┴───────────┤ │ 1,133,627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