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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2號

返還出資額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2號

原告
黃韋智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代理人
吳允翔律師
複代理人
蕭宇廷
被告
開富船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錦
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于渟律師
被告
陳玉暉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鈞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姿樺律師
被告
吳佩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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