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0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請人
克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燿順
代理人
許朝森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67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105 年司催字第56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5 年10月19日將之刊登於前鋒日報,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聲請人陳報,並提出前鋒日報為憑,復經調取105 年度司催字第567 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02號│├──┬──────┬─────┬─────┬──────┬────────┬───────┬──────┬───┤│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擎翔國際有限│克佳興業股│彰化商業銀│8244-03-2666│236,250元 │105年9月5日 │LN1810356 │ ││ │公司黃義材 │份有限公司│行博愛分行│8600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