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陳筱雯
- 當事人吳明源(原名:吳明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0號聲 請 人 吳明源(原名吳明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8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8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 民國105年8月26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 聯合報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 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2月2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彭帥雄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 │1 │金鴻祥企業有│空白 │華南商業銀│709162084759│45,000元 │105年8月15日 │LD0380450 │ │ │限公司 曾智 │ │行大昌分行│ │ │ │ │ │ │鴻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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