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6號聲 請 人 陳邦基(即陳董素月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林添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貳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繼承陳董素月之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共2張(以下合稱系 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4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5年10月16日刊登在臺 灣時報。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2張,前經本院於105年10月13日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4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嗣聲請人於105年10月16日刊登上開裁定在臺灣時報,至106年3月16日已滿5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乙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有報紙各1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 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郭素蓉 ┌─────────────────────────────────┐ │附表: │ ├─┬───────────┬───────┬──┬──┬──┬──┤ │編│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 │1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8-NX-011186-2│股票│1 │50 │ │ ├─┼───────────┼───────┼──┼──┼──┼──┤ │2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5-NX-120747-6│股票│1 │8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