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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2號

聲請人
裕洋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裕民
代理人
柯美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4 年12月4
    日遺失,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1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5 年11月22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45 條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
    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1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嗣
    經聲請人於105 年11月22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至10
    6 年3 月22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台灣新生報各1 份在卷足憑,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本件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
│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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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1   │高歐國際股份│裕洋聯運股│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7,560元         │104年12月7日  │AJ2164901   │      │
│    │有限公司程傳│份有限公司│行高雄分行│0           │                │              │            │      │
│    │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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