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2號聲 請 人 裕洋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裕民 代 理 人 柯美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4 年12月4 日遺失,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1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5 年11月22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1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嗣經聲請人於105 年11月22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至106 年3 月22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台灣新生報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翔彬 ┌────────────────────────────────────────────────────────┐ │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122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1 │高歐國際股份│裕洋聯運股│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7,560元 │104年12月7日 │AJ2164901 │ │ │ │有限公司程傳│份有限公司│行高雄分行│0 │ │ │ │ │ │ │興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