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8號
- 聲請人
- 耀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林金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57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57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12月14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新生報1 紙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4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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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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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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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三○鋼鐵股份│耀一有限公│台中商業銀│000000000000│123,428元 │105年12月2日 │FS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吳 │司 │行鳳山分行│ │ │ │ │ │
│ │國泰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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