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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
    陳筱雯

  • 當事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姿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49號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代 理 人 李姿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9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9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 民國105年12月6日刊登新聞紙,復於105年12月13日刊登更 正啟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台灣新生報廣告刊登證明單及台灣新生報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4月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彭帥雄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 │1 │世盛消防設備│新安東京海│陽信商業銀│19723 │8,000元 │105年10月31日 │6915315 │ │ │檢修有限公司│上產物保險│行三鳳分行│ │ │ │ │ │ │蘇珈維 │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2 │玉盛國際企業│新安東京海│陽信商業銀│20596 │7,500元 │105年10月31日 │5867829 │ │ │有限公司 蘇 │上產物保險│行三鳳分行│ │ │ │ │ │ │珈維 │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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