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張嘉芳
- 法定代理人廖文嘉
- 原告育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26號聲 請 人 育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嘉 訴訟代理人 王曉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6 年2 月13日遺失,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6 年3 月14日之臺灣新生報。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在案,嗣聲請人於106 年3 月14日刊登上開裁定在臺灣新生報,至106 年7 月14日為止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及臺灣新生報各1 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陳瓊芳 附表: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26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四方木業股份│育德實業股│彰化銀行鳳│0300149700 │56,700元 │106年2月26日 │LN1309870 │ │ │ │有限公司曾聖│份有限公司│山分行 │ │ │ │ │ │ │ │賢 │ │ │ │ │ │ │ │ ├──┼──────┼─────┼─────┼──────┼────────┼───────┼──────┼───┤ │002 │潘能明 │育德實業股│玉山銀行後│0831-435-100│29,500元 │106年3月20日 │7253492 │ │ │ │ │份有限公司│庄分行 │121 │ │ │ │ │ ├──┼──────┼─────┼─────┼──────┼────────┼───────┼──────┼───┤ │003 │蔡瑞民 │育德實業股│玉山銀行後│0831-435-100│42,900元 │106年2月28日 │0790543 │ │ │ │ │份有限公司│庄分行 │726 │ │ │ │ │ ├──┼──────┼─────┼─────┼──────┼────────┼───────┼──────┼───┤ │004 │周盈秀 │育德實業股│第一銀行林│73330003696 │744,418元 │106年3月30日 │HA7852242 │ │ │ │ │份有限公司│園分行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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