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68號聲 請 人 曾信純 訴訟代理人 吳麗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共肆拾捌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共48張,於民國106年1月20日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9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6年3月24日之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48張經本院於106年3月24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 8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 ;聲請人則於106年3月24日將之刊登於太平洋日報,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 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冒佩妤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68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多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553至102-ND0000600 │股票 │48 │48000 │普通股│ │01│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