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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饒佩妮
  • 法定代理人
    洪秀靜

  • 原告
    永罡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90號聲 請 人 永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壹拾參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支票13紙(下稱系爭支票),因於民國106 年3 月16日郵寄受款人途中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8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06 年5 月17日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8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6 年5 月18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翌日(即25日)將之刊登於台灣新生報,嗣於106 年9 月20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支票,亦無人提出系爭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台灣新生報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6 年度司催字第180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9 月25日屆滿(期間之末日9 月24日為星期日,延至次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聲請人同時聲請宣告如附表二所示支票無效,惟因該紙支票登報內容與支票內容不符(受款人「昶特有限公司」誤載為「旭特有限公司」),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其聲請,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楨珍 ┌────────────────────────────────────────────────┐ │附表一: │ ├──┬──────┬─────┬─────┬──────┬─────┬───────┬─────┤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 1 │永罡實業有限│長友企業有│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3,822元 │106年3月31日 │ND3674175 │ │ │公司洪秀靜 │限公司 │昌分行 │ │ │ │ │ ├──┼──────┼─────┼─────┼──────┼─────┼───────┼─────┤ │ 2 │永罡實業有限│統統工業股│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6,195元 │106年3月31日 │ND3674176 │ │ │公司洪秀靜 │份有限公司│昌分行 │ │ │ │ │ ├──┼──────┼─────┼─────┼──────┼─────┼───────┼─────┤ │ 3 │永罡實業有限│歐堡儀器股│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14,175元 │106年4月15日 │ND3674177 │ │ │公司洪秀靜 │份有限公司│昌分行 │ │ │ │ │ ├──┼──────┼─────┼─────┼──────┼─────┼───────┼─────┤ │ 4 │永罡實業有限│精敏精機股│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9,188元 │106年4月15日 │ND3674179 │ │ │公司洪秀靜 │份有限公司│昌分行 │ │ │ │ │ ├──┼──────┼─────┼─────┼──────┼─────┼───────┼─────┤ │ 5 │永罡實業有限│丹耀貿易有│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35,700元 │106年4月15日 │ND3674180 │ │ │公司洪秀靜 │限公司 │昌分行 │ │ │ │ │ ├──┼──────┼─────┼─────┼──────┼─────┼───────┼─────┤ │ 6 │永罡實業有限│皇明興業有│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5,880元 │106年4月15日 │ND3674181 │ │ │公司洪秀靜 │限公司 │昌分行 │ │ │ │ │ ├──┼──────┼─────┼─────┼──────┼─────┼───────┼─────┤ │ 7 │永罡實業有限│新鶴達貿易│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7,088元 │106年4月15日 │ND3674182 │ │ │公司洪秀靜 │股份有限公│昌分行 │ │ │ │ │ │ │ │司 │ │ │ │ │ │ ├──┼──────┼─────┼─────┼──────┼─────┼───────┼─────┤ │ 8 │永罡實業有限│豐輝國際企│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416元 │106年3月31日 │ND3674183 │ │ │公司洪秀靜 │業有限公司│昌分行 │ │ │ │ │ ├──┼──────┼─────┼─────┼──────┼─────┼───────┼─────┤ │ 9 │永罡實業有限│大興橡膠股│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33,000元 │106年4月15日 │ND3674187 │ │ │公司洪秀靜 │份有限公司│昌分行 │ │ │ │ │ ├──┼──────┼─────┼─────┼──────┼─────┼───────┼─────┤ │ 10 │永罡實業有限│漢睫企業有│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4,074元 │106年3月31日 │ND3674188 │ │ │公司洪秀靜 │限公司 │昌分行 │ │ │ │ │ ├──┼──────┼─────┼─────┼──────┼─────┼───────┼─────┤ │ 11 │永罡實業有限│添五有限公│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31,259元 │106年4月15日 │ND3674190 │ │ │公司洪秀靜 │司 │昌分行 │ │ │ │ │ ├──┼──────┼─────┼─────┼──────┼─────┼───────┼─────┤ │ 12 │永罡實業有限│凱士士企業│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321元 │106年3月31日 │ND3674191 │ │ │公司洪秀靜 │股份有限公│昌分行 │ │ │ │ │ │ │ │司 │ │ │ │ │ │ ├──┼──────┼─────┼─────┼──────┼─────┼───────┼─────┤ │ 13 │永罡實業有限│興陽實業股│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4,284元 │106年3月31日 │ND3674192 │ │ │公司洪秀靜 │份有限公司│昌分行 │ │ │ │ │ └──┴──────┴─────┴─────┴──────┴─────┴───────┴─────┘ ┌────────────────────────────────────────────────┐ │附表二: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 1 │永罡實業有限│昶特有限公│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5,670元 │106 年4 月15日│ND3674184 │ │ │公司洪秀靜 │司 │昌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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