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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饒佩妮
  • 法定代理人
    洪秀靜

  • 原告
    永罡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290號聲 請 人 永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因於民國106 年3 月16日郵寄受款人途中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8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公示催告係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是該程序影響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準此,將公示催告之公告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為必須遵行之方法,且公示催告之裁定及登報之內容須與所遺失票據內容相符,方使利害關係人知申報權利。是在宣告票據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中,如於發票人、付款人、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或到期日等事項有一項以上之記載錯誤,因該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與原聲請之權利,內容並非同一,即難認該公示催告程序為適法。 三、聲請人聲請宣告無效之系爭支票,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公示催告裁定均記載受款人為「昶特有限公司」,惟聲請人將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於新聞紙時,卻誤刊登為「旭特有限公司」,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之支票與其登載於新聞紙之支票,既有付款人之記載不同,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該公示催告程序適法,其除權判決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聲請人一併聲請本院宣告如附表二所示支票無效,本院另以除權判決宣告之,並已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本裁定自毋庸重複命聲請人負擔裁判費,附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楨珍 ┌────────────────────────────────────────────────┐ │附表一: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 1 │永罡實業有限│昶特有限公│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5,670元 │106 年4 月15日│ND3674184 │ │ │公司洪秀靜 │司 │昌分行 │ │ │ │ │ └──┴──────┴─────┴─────┴──────┴─────┴───────┴─────┘ ┌────────────────────────────────────────────────┐ │附表二: │ ├──┬──────┬─────┬─────┬──────┬─────┬───────┬─────┤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 1 │永罡實業有限│長友企業有│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3,822元 │106年3月31日 │ND3674175 │ │ │公司洪秀靜 │限公司 │昌分行 │ │ │ │ │ ├──┼──────┼─────┼─────┼──────┼─────┼───────┼─────┤ │ 2 │永罡實業有限│統統工業股│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6,195元 │106年3月31日 │ND3674176 │ │ │公司洪秀靜 │份有限公司│昌分行 │ │ │ │ │ ├──┼──────┼─────┼─────┼──────┼─────┼───────┼─────┤ │ 3 │永罡實業有限│歐堡儀器股│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14,175元 │106年4月15日 │ND3674177 │ │ │公司洪秀靜 │份有限公司│昌分行 │ │ │ │ │ ├──┼──────┼─────┼─────┼──────┼─────┼───────┼─────┤ │ 4 │永罡實業有限│精敏精機股│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9,188元 │106年4月15日 │ND3674179 │ │ │公司洪秀靜 │份有限公司│昌分行 │ │ │ │ │ ├──┼──────┼─────┼─────┼──────┼─────┼───────┼─────┤ │ 5 │永罡實業有限│丹耀貿易有│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35,700元 │106年4月15日 │ND3674180 │ │ │公司洪秀靜 │限公司 │昌分行 │ │ │ │ │ ├──┼──────┼─────┼─────┼──────┼─────┼───────┼─────┤ │ 6 │永罡實業有限│皇明興業有│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5,880元 │106年4月15日 │ND3674181 │ │ │公司洪秀靜 │限公司 │昌分行 │ │ │ │ │ ├──┼──────┼─────┼─────┼──────┼─────┼───────┼─────┤ │ 7 │永罡實業有限│新鶴達貿易│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7,088元 │106年4月15日 │ND3674182 │ │ │公司洪秀靜 │股份有限公│昌分行 │ │ │ │ │ │ │ │司 │ │ │ │ │ │ ├──┼──────┼─────┼─────┼──────┼─────┼───────┼─────┤ │ 8 │永罡實業有限│豐輝國際企│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416元 │106年3月31日 │ND3674183 │ │ │公司洪秀靜 │業有限公司│昌分行 │ │ │ │ │ ├──┼──────┼─────┼─────┼──────┼─────┼───────┼─────┤ │ 9 │永罡實業有限│大興橡膠股│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33,000元 │106年4月15日 │ND3674187 │ │ │公司洪秀靜 │份有限公司│昌分行 │ │ │ │ │ ├──┼──────┼─────┼─────┼──────┼─────┼───────┼─────┤ │ 10 │永罡實業有限│漢睫企業有│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4,074元 │106年3月31日 │ND3674188 │ │ │公司洪秀靜 │限公司 │昌分行 │ │ │ │ │ ├──┼──────┼─────┼─────┼──────┼─────┼───────┼─────┤ │ 11 │永罡實業有限│添五有限公│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31,259元 │106年4月15日 │ND3674190 │ │ │公司洪秀靜 │司 │昌分行 │ │ │ │ │ ├──┼──────┼─────┼─────┼──────┼─────┼───────┼─────┤ │ 12 │永罡實業有限│凱士士企業│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321元 │106年3月31日 │ND3674191 │ │ │公司洪秀靜 │股份有限公│昌分行 │ │ │ │ │ │ │ │司 │ │ │ │ │ │ ├──┼──────┼─────┼─────┼──────┼─────┼───────┼─────┤ │ 13 │永罡實業有限│興陽實業股│華南銀行大│709162077249│ 4,284元 │106年3月31日 │ND3674192 │ │ │公司洪秀靜 │份有限公司│昌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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