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07號聲 請 人 竑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鵬 訴訟代理人 康清敬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海運提單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海運提單(下稱系爭提單)2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6 年度司催字第12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提單,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提單無效等語。 二、按指示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18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海運提單,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2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6 年5 月9 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太平洋日報1 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新聞紙刊登之內容,雖將提單貨物名稱「REFRACTORY」之成分「(DEAD BURNED MAGNESIA」誤載為「DEAD BURNED MAGNW SIA」,然此一誤載無礙提單貨 物為「REFRACTORY」之正確性,故尚不影響公示催告效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0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提單,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附表 ┌─┬───────────────┬─────┬────────┬──┬───┬──────────┐ │編│ 發 行 公 司 │提單號碼 │提領公司 │種類│張 數│提單貨物 │ │號│ │ │ │ │ │ │ ├─┼───────────────┼─────┼────────┼──┼───┼──────────┤ │00│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WAN HAI │1274A01261│竑揚企業股份有限│提單│1 │REFRACTORY( DEAD │ │01│ LINES Ltd. │ │公司 │ │ │BURNED MAGNESIA ) │ │ │ │ │ │ │ │(40BAG 52080KGM ) │ ├─┼───────────────┼─────┼────────┼──┼───┼──────────┤ │00│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WAM HAI │0034A88911│竑揚企業股份有限│提單│1 │REFRACTORY ( DEAD │ │02│ LINES Ltd. │ │公司 │ │ │BURNED MAGNESIA ) │ │ │ │ │ │ │ │(380BAG 494760KG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