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34號聲 請 人 引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冠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9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6 年7 月1 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9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6年7月1日刊登該裁定於 民時新聞,至同年11月1 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 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劉冠宏 附表: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 │支票號碼 │ ├──────┼─────┼──────┼────────┼───────┼─────┤ │台灣戶井有限│兆豐銀行高│11620123215 │120,411元 │106年5月20日 │WG2036234 │ │公司陳昭廷 │雄漁港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