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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李怡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34號

聲請人
引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冠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9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6 年7 月1 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9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6年7月1日刊登該裁定於民時新聞,至同年11月1 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        │支票號碼  │
├──────┼─────┼──────┼────────┼───────┼─────┤
│台灣戶井有限│兆豐銀行高│11620123215 │120,411元       │106年5月20日  │WG2036234 │
│公司陳昭廷  │雄漁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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