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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楊詠惠

  • 原告
    葉恒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75號聲 請 人 葉恒如 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民國106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6 年4月24日遺失,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41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6年7月12日之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4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6年7月 12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冒佩妤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75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誼林交通事業│空白 │新光商業銀│064830000399│51,573元 │106年4月16日 │SA0258576 │ │ │ │股份有限公司│ │行鳳山分行│0 │ │ │ │ │ │ │潘銀來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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