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3號聲 請 人 黃劉烏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陸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7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6 張),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7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8 月27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今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本院裁定、太平洋日報一紙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屆滿後3 個月內之106 年2 月3 日聲請為除權判決,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廖佳玲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71714-6 │股票 │1 │1000 │ │ │01│ │ │ │ │ │ │ ├─┼───────────────┼──────────────┼────┼───┼────┼───┤ │00│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71715-8 │股票 │1 │1000 │ │ │02│ │ │ │ │ │ │ ├─┼───────────────┼──────────────┼────┼───┼────┼───┤ │00│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71716-0 │股票 │1 │1000 │ │ │03│ │ │ │ │ │ │ ├─┼───────────────┼──────────────┼────┼───┼────┼───┤ │00│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71717-1 │股票 │1 │1000 │ │ │04│ │ │ │ │ │ │ ├─┼───────────────┼──────────────┼────┼───┼────┼───┤ │00│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71718-3 │股票 │1 │1000 │ │ │05│ │ │ │ │ │ │ ├─┼───────────────┼──────────────┼────┼───┼────┼───┤ │00│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3005-1 │股票 │1 │498 │ │ │06│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