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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
    鄭瑋
  • 法定代理人
    吳祚綏

  • 原告
    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9號聲 請 人 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祚綏 訴訟代理人 簡素滿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2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之台灣新生報。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經本院於105年9月28日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2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 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聲請人於105年10月17日將之刊登於台灣新生報,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20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 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郭素蓉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 ├──┼──────┼─────┼─────┼────┼────────┼───────┼──────┼───┤ │1 │光聯網絡股份│敦新科技股│合作金庫商│05106-8 │1,176,000元 │105年3月15日 │PE0254361 │ │ │ │有限公司(法│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港都│ │ │ │ │ │ │ │定代理人:洪│ │分行 │ │ │ │ │ │ │ │藺桂)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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