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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林幸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1號

聲請人
典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芬
訴訟代理人
林盈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不慎於民國105 年
    10月2 日遺失,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79 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伊已刊登在民國105 年10月25日台灣新生報,又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
    催告,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79 號公示催告在案,
    嗣聲請人於105 年10月25日刊登上開裁定在台灣新生報,迄
    至106 年2 月25日為止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及台灣新生報廣
    告刊登證明單各1 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
    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
    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幸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
│附表                                                                                                │
├──────┬──────┬──────┬───────┬────────┬──────┬─────┤
│發票人      │受款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      │支票號碼  │
├──────┼──────┼──────┼───────┼────────┼──────┼─────┤
│蔚穠企業有限│典聖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14,081元        │105年9月30日│ND0000000 │
│公司  段光盛│            │東高雄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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