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3號聲 請 人 王逸芳 訴訟代理人 梁進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如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1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1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並於105 年8 月18日刊登太平洋日報,迄至106 年1 月18日止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報紙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基此,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06 年1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家妮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9至13 │股票 │5 │5000 │ │ │01│ │ │ │ │ │ │ ├─┼───────────────┼──────────────┼────┼───┼────┼───┤ │00│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E-000279至291 │股票 │13 │130000 │ │ │02│ │ │ │ │ │ │ ├─┼───────────────┼──────────────┼────┼───┼────┼───┤ │00│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E-000207至232 │股票 │26 │260000 │ │ │03│ │ │ │ │ │ │ ├─┼───────────────┼──────────────┼────┼───┼────┼───┤ │00│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2至3 │股票 │2 │2000 │ │ │04│ │ │ │ │ │ │ ├─┼───────────────┼──────────────┼────┼───┼────┼───┤ │00│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E-000165至168 │股票 │4 │40000 │ │ │05│ │ │ │ │ │ │ ├─┼───────────────┼──────────────┼────┼───┼────┼───┤ │00│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3至6 │股票 │4 │4000 │ │ │06│ │ │ │ │ │ │ ├─┼───────────────┼──────────────┼────┼───┼────┼───┤ │00│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E-000059至99 │股票 │41 │410000 │ │ │07│ │ │ │ │ │ │ ├─┼───────────────┼──────────────┼────┼───┼────┼───┤ │00│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001至3 │股票 │3 │3000 │ │ │08│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