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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黃顗雯
  • 法定代理人
    陳水哖

  • 當事人
    蕭吉祥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04號聲 請 人 蕭吉祥 吳啟賓 郭清源 劉冠宏 楊閎 郭志偉 相 對 人 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二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等6人107年8月份及9月份薪資、資遣費之總金額如下:勞方(即聲請人)楊閎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捌仟伍佰參拾柒元、劉冠宏壹拾貳萬柒仟玖佰伍拾玖元、郭志偉壹拾陸萬伍仟陸佰參拾肆元、吳啟賓壹拾捌萬陸仟參佰貳拾陸元、郭清源壹拾參萬伍仟捌佰壹拾陸元、蕭吉祥壹拾伍萬壹仟貳佰柒拾玖元,勞方其餘請求權不再主張,雙方達成和解。前開金額由資方(即相對人)於107年10月31日(含)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內。」之調解內容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薪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 並經調解成立在案,有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為證,詎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依約匯款,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之勞資爭 議,經高雄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作成調解方案如主文所示,並經聲請人與相對人雙方同意乙情,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7年10月12日函暨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乙份 為證。因此,聲請人以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為由,聲請就上開調解成立內容約定之款項准予強制執行,合於上述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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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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