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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06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06號

聲請人
曾文婷
相對人
安心圓夢全生命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飛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7 年10月3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1 項所載,相對人願分3 期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9,134元之內容,於34,134元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調解,並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調解成立,詎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內容之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7 年11月27日高市勞關字第10739784700 號函及所附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又依該調解紀錄內容,足認兩造確就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39,134元,相對人並於107 年11月30日起至108 年1月30日以每月為1 期分3 期,第1 至2 期每期給付聲請人10,000元,第3 期給付聲請人19,134元,每期應於每月30日匯入聲請人高雄九如二路郵局之薪轉帳戶內,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同後面各期皆到期等內容成立調解。而相對人屆期僅於107 年12月10日給付5,000 元,此有前揭薪轉帳戶之存摺明細可佐,是相對人既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則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於前揭未給付之餘額34,134元(39,134元-5,000 元=34,134元)範圍內准許強制執行。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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