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80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80號

抗告人
宏宇耐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士瑛

抗告人與被抗告人林鳳飛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07年7月4日本院107年度勞執字第8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