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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
    賴文姍

  • 當事人
    笠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吳伯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笠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揚 被 上訴人 吳伯年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書 記 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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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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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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